《蕲春县绿色建材基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蕲春县绿色建材基地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县政府拟对蕲春县绿色建材基地项目房屋(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关于蕲春县绿色建材基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求稿)》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如需提交意见,请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9月20日-2022年10月20日
征收实施单位:蕲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地址:李时珍大道168号
联系电话:0713-7609851
邮箱:714796967@qq.com
2022年9月20日
蕲春县绿色建材基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蕲春县绿色建材基地项目建设,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坚持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原则。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征收范围:本次征收范围为蕲春县绿色建材基地项目工程用地范围,具体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
(二)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征收区域所在地乡镇政府。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自征收工作启动之日起一个月内。
(二)搬迁期限: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房屋采取货币化补偿。
2.被征收人严格按一户一基的原则还基自建,自建新房屋必须符合新农村建设和镇、村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具体还建地点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确定。
3.被征收人放弃还基自建的,按主体建筑面积给予200元 /㎡补助费用。
4.被征收人原房屋已办理手续安装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待入住迁建新房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协调免费安装。
5.被征收人每户一次性补偿搬家补助费3000元。
6.被征收人每户过渡性安置租房费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每户每月最多不超过1000元,补助期限为12个月。
(二)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及其附着物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按确定的重置评估价值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补偿参考标准如下:
结构 | 评估单价 (元/㎡) | 备注 |
砖混(框架) | 1228 | 整体框架剪力墙 |
砖混(现浇)一层 | 1113 | 按房屋圈梁、立柱、内外墙粉刷、地坪及成新率进行修正(不仅为现浇面结构) |
砖混(现浇)二层以上(含二层) | 1073 | |
砖混(预制板)一层 | 883 | 按房屋圈梁、立柱、内外墙粉刷、地坪及成新率进行修正(包含第二层为砖木结构按砖混计算) |
砖混(预制板)二层以上(含二层) | 843 | |
砖木(红砖) | 586 | 按房屋檐高、墙体砂浆、地坪及成新率进行修正 |
砖木(空心砖) | 492 | |
土木 | 420 |
以上参考标准不含房屋装饰装修部分及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2.地面附着物、坟墓、树木等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类 别 | 附着物名称 | 补偿标准 |
附属屋 | 牛栏、猪舍 | 按实际价值评估 |
厕所 | 单洞2000元/个、双洞4000元/个 | |
构筑物 | 土包坟(含无主坟、暗坟) | 1000元/棺 |
有碑坟 | 2000元/棺 | |
有建筑物坟 | 3000元/棺 | |
水井 | 按实际价值评估 | |
小水电设施 | 一事一议 | |
小型灌溉设施 | 一事一议 | |
农田整治设施 | 一事一议 | |
树木类 (房前屋后) | 挂果树 | 150元/棵 |
未挂果树 | 120元/棵 | |
胸径10公分以上 | 50元/棵 | |
胸径3--10公分 | 25元/棵 | |
杂木 | 8元/㎡ | |
竹园 | 10元/㎡ |
3.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标准执行。
4.林地、水库、电力设施、通讯设施等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补偿费用按行业评估确定价值由指挥部会商据实结算。
所有补偿费用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兑付。
(三)征收补偿搬迁安置相关规定
1.达成征收补偿搬迁安置协议的,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
2.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房屋的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回,逾期未收回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公告注销。
3.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4.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搬迁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被征收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的数量、面积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按有关规定测量为准。
6.被征收范围内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拆迁公司组织房屋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设施和材料,对私自拆除者,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被征收人负责并相应扣减补偿安置费用。
7.征收补偿金由征收实施单位及时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8.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征收安置补偿等有关事项,做到阳光操作,并以村为单位张榜公示。
(四)奖励办法
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六、其他
各乡镇要切实做好被征收人的思想工作,保证被征收人在搬迁过程中生产、生活不受影响。要强化包保安全措施,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并制定应急工作方案,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本方案由蕲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所在乡镇府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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