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这个地方部分房屋要被征收了,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中
为规范医药港部分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县政府拟对医药港部分区域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关于医药港部分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求稿)》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如需提交意见,请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30日
征收实施单位:蕲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地址:李时珍大道168号
联系电话:0713-7609851
2022年6月30日
关于医药港部分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医药港部分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征收范围:东至中药材市场内部道路,南以宏中药业公司围墙往南约100米为界,西以中药材市场内部道路往西约180米为界、北至宏中药业公司与永泰仓库围墙,具体征收范围以湖北宏中药业改扩建工程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含附属土地、附属物)。
二、征收补偿的签约、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自启动房屋征收工作之日起1个月内;搬迁期限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蕲春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为蕲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实施单位为漕河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五、征收补偿标准和具体办法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自建房屋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主体建筑按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上浮30%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主体建筑占地面积按本区域现行基准地价予以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主体房屋根据不同结构升减面积后按一定比例在就近还建小区进行还建。
①结构升减系数:土木结构的面积减去10%、砖木结构的面积减去5%、全现浇结构的面积上升5%、砖混预制结构的面积不升不减。
②产权调换比例:面积升减后,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调换比例1:1.3,总层数为二层的调换比例1:1.2,总层数为三层的调换比例1:1.1,总层数为三层以上的调换比例1:1。
(二)装饰装修及构筑物、附属物等补偿
1.室内外装饰装修按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自建房屋主体建筑上的屋上屋、楼梯屋,层高最低点达到2.8m(含2.8m)以上的,按1:0.5比例折算成产权调换面积。层高最低点2.8m以下的按评估价格只作货币补偿。
3.钢构的屋上屋、附属屋一律只作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4.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之外的猪舍、牛栏、羊圈、羽禽棚舍等生产用房和室外厕所、仓储柴房、祠牌楼等构筑物按评估价格只作货币补偿。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附属厨房、卧室、车库,可按1:1比例调换房屋。
(1)层高最低点2.8m(含2.8m)以上,毗邻主体建筑。
(2)建在合法的土地使用面积上,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手续。
未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附属厨房、卧室、车库只作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6.以上符合条件实行产权调换的屋上屋、楼梯屋、厨房、卧室、车库均不享受过渡安置补贴和奖励政策。
7.自建房屋的地下室层高在2.2m(含2.2m)以上且系水泥地面的,纳入被征收房屋总层数计算主体建筑面积,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层高在2.2m以下地下室的按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8.水井、屋前屋后水泥路面、围墙等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三)产权调换房面积结算
1.被征收人应当选择与被征收房屋调换总面积接近的还建房户型进行调换。
2.产权调换房面积结算: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按建筑面积结算。设计总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应调换总建筑面积10㎡(含10㎡)以下部分,以户为单位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成本价1800元/㎡结算;大于10㎡(不含10㎡)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的市场价3500元/㎡结算。被征收房屋应调换总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设计总建筑面积部分,按自建房屋评估价格上浮30%予以货币补偿。
3.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产权调换房设计建筑面积与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成本价结算,建筑面积差价在产权调换房交房时一次性结清。
(四)产权调换房期限及方式
产权调换还建期限:期房为36个月。
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及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时间的先后顺序选房。
(五)过渡期限和过渡安置补偿
1.过渡期限:自被征收房屋全部搬迁腾空之日至产权调换房交付后3个月。
2.过渡安置补偿:住宅房屋过渡安置期间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月6元/㎡的标准支付过渡安置费。
(六)前后院菜地及鱼塘补偿
被征收房屋前后院内菜地青苗费按1960元/亩予以补偿,鱼塘按水面面积2000元/亩对经营者予以补偿。
(七)房前屋后苗木、树木补偿
常规树木:成型树(距地面2m以上直径10cm以上)70元/棵,大树(距地面2m以上直径20cm以上)150元/棵。
零星果树:未挂果树25元/棵,挂果小树50元/棵,挂果大树200元/棵。
(八)房屋及土地面积的认定与补偿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房屋现状建筑面积与证件标明建筑面积不符的、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评估测绘机构现场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
2.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积的认定以《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为依据;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以房屋主体建筑实际占地面积为准。
3.《土地使用权证》批准宅基地的使用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实际占地面积的,大于部分的土地面积,按该地段现行住宅基准地价补偿,集体土地比照国有土地价值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权证》批准的非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按土地征收部门本区域土地征收标准予以补偿。
4.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已缴纳土地出让金但未建房的空地(屋基),按该地段现行住宅基准地价予以补偿,集体土地比照国有土地价值予以补偿,同时凭发票退还未使用土地出让年限的出让金。
(九)违法建筑的处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补助与奖励
1.房屋搬迁每户一次性补助3000元;空调搬迁每台一次性补助400元;太阳能搬迁每台一次性补助800元;迁坟按每棺2500元打包补助到村(社区),由村(社区)负责迁坟工作。
2.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
六、其他规定
(一)产权调换房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时,有房地产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户的,按蕲春县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2021〕4号专题会议纪要第一条及〔2022〕1号专题会议纪要第二条办理;无房地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户的,不享受办理证件相关优惠政策,所需费用自行承担。
(二)征收范围内的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市政等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自行搬迁拆除,不予补偿。供电、有线拆除费用按每户100元予以补偿,征收区域内的自来水、天然气等改迁的费用审计后据实予以补偿;产权调换房的水、电、气等设施安装,按2015年2月13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城南新城建设指挥部关于蕲春县城南新城房屋征收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执行。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部门的“一书两证”同时予以收回。逾期未收回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公告注销。
(四)被征收人必须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偿费用及奖励。
(五)被征收人应当保持被征收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擅自拆除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附属物及附属设施,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专业拆迁机构统一拆除。被征收人因擅自拆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七、争议处理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由蕲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方案适用于医药港部分区域房屋征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价格补偿参考标准
结构 | 类别 | 评估单价 (元/m2) | 备 注 |
框架 结构 | 1400 | 按房屋圈梁、立柱、内外墙面粉刷、墙体结构、基础梁、楼面板及成新度进行修正。 | |
砖混 | 现浇结构 | 1260 | |
预制板 | 965 | ||
砖木 | 670 | 评估单价按房屋檐高、墙体砂浆、地坪及成新度进行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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